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万通大厦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0031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狂,******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银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1幢19楼8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984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银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预收上诉人安徽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61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烜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