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3财保49号
申请人:安徽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万通大厦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0031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狂,******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银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9号CBD中央广场1幢19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984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银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银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安徽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