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83民初1569号 原告:温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3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张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温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用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用1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某委托原告温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消防项目检测项目。2024年11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款项2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9000元,尚欠14000元款项未予偿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温州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