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尚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尚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尚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公民身份号码:×××5655。
原审被告台山市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伍灼富。
原审被告黄昭广,男,汉族,住广东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0873。
原审被告孔祥洪,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1315。
上诉人佛山市尚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与涉案合同有关是严重违背事实的,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是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18号,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所称的其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属案件的实体审理范畴,不属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军
代理审判员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颜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