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111民初8379号 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299021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徽州大道交口东北角奥福时代广场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0615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与被告安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寰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奥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寰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752400元,并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止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合肥市××道××道交口东北角“安徽奥福时代广场一期商业幕墙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约价为2780万元,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付款方式为幕墙主钢结构材料进场起,每月按已完成工程量造价75%付款,钢结构全部安装完支付已完工程量80%;铝板进场起,每月按已完成工程量造价75%付款,全部安装完支付已完工程量80%;玻璃幕墙安装完成,支付已完成工程造价的85%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结算总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期满后一年内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进场组织施工并完工。2018年11月13日被告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原告的的施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21年11月23日被告委托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的幕墙结算造价进行了审核,审核价为2877万元。经原告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7524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能付款。原告只能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奥福公司答辩称:1.经被告核对,对原告诉请金额予以认可,尚欠3752400元未付。因大批小业主维权,导致我公司没有现金支付原告工程款。2.原告在施工完成后尚有维修、清洗的合同义务未履行,希望原告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3.案涉合同最终结算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工程的质保期应当在2022年11月23日届满。该5%的质保金金额为1438500元,还未到付款期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1日,发包人奥福公司与承包人寰宇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寰宇公司将其位于合肥市××道××道交口东北角“安徽奥福时代广场一期商业幕墙工程”交由奥福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为2780万元,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付款方式为幕墙主钢结构材料进场起,每月按已完成工程量造价75%付款,钢结构全部安装完支付已完工程量80%;铝板进场起,每月按已完成工程量造价75%付款,全部安装完支付已完工程量80%;玻璃幕墙安装完成,支付已完成工程造价的85%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结算总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期满后一年内无息支付;缺陷责任期限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寰宇公司依约施工。2018年11月13日,奥福公司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寰宇公司的施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 2021年11月23日,奥福公司委托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幕墙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审核价为2877万元,奥福公司尚欠工程款37524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寰宇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寰宇公司与奥福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审计结算,奥福公司理应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限为24个月,工程完工后支付结算总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期满后一年内无息支付。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已于2020年11月13日届满,质保金应于质保期满后一年内即2021年11月13日前支付,故案涉工程的质保金已全部到期,奥福公司应付剩余工程款3752400元。奥福公司辩称质保金应自工程结算后一年内退还,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奥福公司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等法律责任。寰宇公司主张逾期利息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524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3752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1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安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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