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2执8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澳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275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澳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澳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2执82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彭 辰
审 判 员 浦 琛
审 判 员 郁 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