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民初890号
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299021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合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河沥溪路东城大道与河沥溪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7561193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合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2021年4月7日,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90元,实际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