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402号
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299021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繁华大道包河花园B区1栋商办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412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4846611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5486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讷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