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终9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望江东路**寰宇上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寰宇公司立即支付***劳务工程余款123855.92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寰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寰宇公司一审提供的《民工***》、《***》载明的“工资款已全部结清”,“今收到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贰拾伍万元”等内容,仅指寰宇公司支付***班组的工人工资250000元,不包括案涉项目5%的质保金。涉案工程于2015年6月1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保期为五年。2016年2月6日和2016年6月20日出具《民工***》、《***》时,案涉项目的质保期并未到期。结合两份***的全文来看,***签署《民工***》、《***》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寰宇公司支付的仅是班组农民工个人工资,并不包括5%的质保金。寰宇公司实际也未按《***》的要求于2016年6月20日当天向***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结合寰宇公司2016年6月22日签章的以***名义作出的《***》的内容,可以证明分二次支付款项及不包含5%质保金的事实。2.涉案《民工***》、《***》均是寰宇公司提供的格式模板。涉案工程三个劳务班组的《***》内容完全一致,均是格式化条款,系寰宇公司事先打印准备的,主要用于制止农民工上访事件,避免寰宇公司被刑事立案所用。其中,《民工***》是2016年2月6日即2016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八时,班组工人通过上访等形式讨要工资,***在寰宇公司事先拟制的格式模板上签字形成的;《***》是寰宇公司在2016年春节前未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承诺,其为逃避被追究恶意欠薪的刑事责任,要求***在事先拟制好的《***》上签字形成的。结合《***》的出具背景及内容看,***不追究寰宇公司任何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仅限于“工人工资”**。一审判决据此驳回***的起诉请求,与事实不符。3.“质保金”与“工人工资”不是同一个**。两份***均未明确写明***放弃主张质保金的权利,且两份***签署时,案涉项目五年的质保期未满。***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只涉及工人工资,不涉及质保金。 寰宇公司辩称,1.***与寰宇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起诉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的权益。生效的(2016)皖019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3年8月20日,寰宇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联营合同》,将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三标段G区1-4#楼幕墙工程交由***施工,***系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应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根据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使***尚有工程余款,也应向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相应的权利,其无权向寰宇公司直接主张权利。***知道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其实际债务人是***,寰宇公司支付款项仅是“代为支付”,故寰宇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认定***履行职务行为,无事实依据,寰宇公司也不认可。2.根据***出具的《民工***》、《***》,寰宇公司已经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无权再向寰宇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之间已经无任何纠纷。2016年2月6日,***向寰宇公司出具《民工***》,明确在收到相应款项后与寰宇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全部结清,不存在任何纠纷并保证后期不再主张任何权益。2016年6月20日,***在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蜀麓派出所的见证下向寰宇公司出具了《***》,明确在收到寰宇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后,自此与寰宇公司再无任何纠纷,不再追究寰宇公司任何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涉案《民工***》、《***》系***明确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中“自此与寰宇公司再无任何纠纷”的意思表示表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不得再向寰宇公司主张劳务工程余款。且寰宇公司已实际根据《民工***》和《***》的内容,通过寰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分两笔代***支付了款项。依据《民工***》和《***》的约定,寰宇公司在支付该款项后与***就再无任何纠纷,***无权再向寰宇公司主张任何权益。3.***未履行任何维修责任,案涉项目的业主单位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了寰宇公司案涉项目维修款项138878元,寰宇公司也支付了部分维修费用,该部分费用应按照工程量的比例核算***应承担相应的金额后,在***的质保金范围内扣除。***2016年承诺收到款项后与寰宇公司再无纠纷的背景是其不履行维修义务,双方以一定的金额款项一次性了结双方之间的纠纷。4.***主张‘质保金’与‘工人工资’非同一**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根据***提供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合同名称及第2条约定的内容可知,***属于劳务清包工,包工不包含材料,其所提供的施工工具及工具耗材等,与工程中的材料属两个性质,因此***所收取的款项性质就是工人工资。其于2016年即已承诺一次性了结了与寰宇公司之间的纠纷,该意思表示明确。现***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予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寰宇公司立即支付***劳务工程余款共计123855.92元;2.案件诉讼费由寰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三标段G区1#、2#、3#、4#幕墙工程”发包给寰宇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寰宇公司驻工地代表为***;工程结算审定后半年内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剩余5%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支付质保金的70%,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五年且无质量问题,支付余下质保金。 2013年4月13日,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高新产业园项目部与***签订一份《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合肥高新产业园G区幕墙工程;承包范围: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单板幕墙干挂安装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含包工具辅助材料);开工日期:2013年4月8日;完工日期:根据业主总包土建结构完成75天后;合同价款:石材幕墙干挂单价为115元/平方米(含施工工具及工具耗材等),铝单板幕墙干挂为80元/平方米(含施工工具及工具耗材等),玻璃幕墙干挂单价为100元/平方米(含施工工具及工具耗材等),现场计时工为小工100元/工日,大工150元/工日,工程量暂按投标量,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价款支付:工程施工过程中,骨架安装后进度款按当月工程量的65%支付,完工付至总工程款80%,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付至95%,其余5%待工程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质保期随大合同规定)。2014年10月27日,该项目负责人***与寰宇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就工程中铝合金百叶窗龙骨施工价格协商按60元每平方计算。合同签订后,***即组织人员进场并完成施工。2015年6月10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015年2月2日,***与***经核对,确认***班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1、玻璃幕墙10111.76平方米,单价100元/平方米,为1011176元;2、石材幕墙7151.16平方米,单价115元/平方米,为822383.4元;3、铝单板幕墙4650.76平方米,单价80元/平方米,为372060.8元;4、铝合金百叶2311.27平方米,单价60元/平方米,为138676.2元;5、铝合金格栅1101.6平方米,单价30元/平方米,为33048元;6、计时工共计99773.95元。上述合计为2477118.35元。 2016年2月6日,因寰宇公司拖欠劳务费用,导致信访投诉,经协调,由***班组8人向寰宇公司出具《民工***》,载明:“拿到2016年春节前工资尾款后,在合肥项目(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款已全部结清,后期如到任何单位及政府机关讨要在该项目任何工资,我个人自愿接受恶意讨薪等一切法律责任。”2016年6月20日,因寰宇公司未能支付前期款项,双方再次发生争议后,在合肥高新公安分局蜀麓派出所民警见证下,由***再次向寰宇公司出具《***》,载明:“本人***为合肥高新区高新产业园二期三标段G区3#工程班组组长,今收到寰宇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250000元,自此与寰宇公司再无任何纠纷,不再追究寰宇公司任何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承诺***为合肥高新区高新产业园二期三标段G区1#、2#、3#、4#号幕墙工程项目项目3#工班组长,其班组工人工资为250000元,现公司代为支付,***保证以上事实的真实性。”该份***由***及***签字确认。2016年6月24日及2017年1月25日,寰宇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分两次向***账户支付2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寰宇公司从鹏达公司承接了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三标段G区1#、2#、3#、4#幕墙工程,两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寰宇公司驻工地代表,***又以寰宇公司创新产业园G区项目部名义与***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因***系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与寰宇公司订立的分包合同违反强制法律规定,自始无效。***与***签约及结算系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寰宇公司承担,***以寰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寰宇公司辩称***与其没有合同关系,寰宇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向寰宇公司出具《民工***》和《***》,载明“在收到寰宇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250000元,自此与寰宇公司再无任何纠纷,不再追究寰宇公司任何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故***在收到***载明的250000元款项后,已经处分、放弃了追究寰宇公司因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三标段G区3#幕墙工程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该院对***要求退还工程质保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对《民工***》和《***》的理解不符合合同文义内容及常理,其辩称系受胁迫状态下签署上述材料,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该院对***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为1389元,保全费1149元,合计2538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而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2016年6月20日的《***》中已明确承诺“在收到寰宇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250000元,自此与寰宇公司再无任何纠纷,不再追究寰宇公司任何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上述“自此与寰宇公司再无任何纠纷,不再追究寰宇公司任何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承诺系***在合肥高新公安分局蜀麓派出所民警见证下作出的,在其未举证证明所作承诺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理应受到该承诺的约束。现寰宇公司已按《***》中确定的金额履行了全部款项给付义务,双方之间因涉案工程产生的纠纷应随着寰宇公司的履行行为而全部处理完毕,***再次就涉案工程向寰宇公司主张权利并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无据。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静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蔷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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