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煜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19号1210-1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26楼B.C.D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877.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金额为550877.33元的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877.33元(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动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3274元,由申请人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