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6民初10305号之一
原告: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B.C.**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象屿自贸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厦门国际航运中心******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自贸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煜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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