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

***、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673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
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扬,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秦川
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
原告***与被告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
诉讼费减免缓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永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潘 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