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

**、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76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申请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秦川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川1781财保8号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116966.61元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116966.61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116966.61元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一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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