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

**、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6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申请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秦川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心尧,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与被告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前,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川1781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125178元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3月30日,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现本院(2022)川1781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517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永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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