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

***、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781民初777号
原告:***,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秦川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报酬2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1日进入被告处上班,从事位于四川省万源市魏家镇龙王塘村的育肥工程项目的食堂炊事员,约定以龙王塘村育肥工程竣工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报酬为人民币每月3000元,每月休息3天。在工作期间,被告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2021年9月9日,被告委托其名下劳务公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18000元工资,尚有21800元的工资报酬未向原告支付。原告提起劳动仲裁,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2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万劳人仲不【2022】2号)。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多次就上述劳动争议事项找到被告要求解决,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
2、被告公司的企业信息。拟证明被告公司的基本情况。
3、劳动仲裁申请书、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已于2020年1月12日向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属劳务关系,劳动报酬金额明确为由,不予受理。
4、龙王堂工地管理人员工资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工资每月3000元。
5、劳动者(农民工)工资表。拟证明还下欠原告工资及垫付21800元。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7月21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在承建万源市魏家镇龙王塘村的育肥工程项目期间,原告于2020年6月1日进入该项目部工作,担任食堂炊事员,口头约定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为龙王塘村育肥工程竣工,报酬为人民币每月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一直持续工作至2021年11月30日结束。原告在担任炊事员期间,垫付了部分生活费等,经被告结算,2020年12月30日到2021年11月30日下差原告工资、垫付的部分生活费共计21800元,被告单位的现场项目负责人肖孝兵在工资结算表上签名确认,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公章。2022年1月12日,原告提起劳动仲裁,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万劳人仲不【2022】2号),该委以属劳务关系,劳动报酬金额明确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决劳动争议事项,但被告未予解决。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系依法成立的企业,从成立时起,具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资格。原告***被招入被告单位的施工项目,受单位管理,从事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从事的劳动系被告单位经营范围的组成部分,虽被告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从双方的口头约定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并不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与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相符,故原、被告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生活费共计218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的劳动报酬218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一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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