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财保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
被申请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陈华,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49295.35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349295.35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66元,由申请人***预交,在审理中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 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牟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