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

***、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财保1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56000元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账号:5100175663XXXX837318)。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251010010499XXXX000022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源市建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156000元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账号:5100175663XXXX837318),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00元,由申请人***预交,在审理中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康明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余亮
书 记 员 朱齐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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