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33民初529号
原告:***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广清大道77号第四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化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洪山北路四巷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从化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17日,原告***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拖欠的工程款问题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24.43元减半收取7112.22元,由原告***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潘淑郡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