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财保46号
申请人:洛阳万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310国道营庄段洛阳钢材城1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洛工业园区一期标准化厂房11号楼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万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洛阳万发商贸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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