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财保87号
申请人: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安乐南街33号院东楼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瑞昊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洛工业园区一期标准化厂房11号楼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瑞昊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开户行×××银行×××支行)内存款115374元。申请人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瑞昊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15374元,具体账户如下:洛阳瑞昊装配式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96.87元,由申请人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席 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