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财保224号
申请人:山东联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文昌路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J3RFX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洛工业园区一期标准化厂房11号楼2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1911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联海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500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南昌路支行(账号:2598********)、洛阳银行珠江路支行(账号:6747********)银行存款5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联海石化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