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2495号
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新伊大街与政和东路交汇处顺兴政和国际11号楼C座1220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被告: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洛工业园区一期标准化厂房11号楼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振京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