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团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14093723B。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团起,男,生于1980年9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团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3)鄂0802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美达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3)鄂0802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劳务合同纠纷。根据马团起的民事起诉状,其主张的是劳务费,而不是工程款,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二、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故应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本案中,马团起基于其与美达公司签订的《荆门万达D区外立面装修工程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向美达公司主张劳务费。虽然该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因为双方签订的外立面装修工程幕墙工程属于装饰装修工程,本案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装饰装修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没有装饰装修合同也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的存在。故应当将劳务分包合同理解为装饰装修合同的一部分,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将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第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荆门市漳河新区,故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美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向 芬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