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泰达德润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泰达德润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镇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春潮路1办公楼A2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泰达德润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3)鲁0283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管辖,没有事实依据。首先,在(2023)鲁0283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诉称部分,原告(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说案涉工程位于平度市辖区范围内。其次,也是在(2023)鲁0283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诉称部分,原告(被上诉人)称“被告(上诉人)所施工部分的施工材料存放于被告处”。这反而说明了案涉工程并不在平度市辖区内。如果说案涉工程在平度市辖区内,为了工程施工的方便,上诉人不可能将自己施工部分的施工材料放在自己这里。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请求撤销(2023)鲁0283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青岛泰达德润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合同约定施工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青岛平度市新河化工基地萃水路北侧,海湾路南侧,故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