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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国与***、何文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5454号 原告:李有国,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何文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有国与被告***、何文煜、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有国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有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有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有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