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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14093723B,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原审被告:***,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上诉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23)鲁0830民初70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一案由下,分设了9个案由,分别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只是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即,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不应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在被上诉人的诉状中可以看出,本案并非仅仅涉及工程款,还涉及了工程的发包、分包,并非单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该案件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以此来确定自己拥有管辖权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本案管辖权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来确定。即,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济宁任城区人民法院来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在卷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汶上县,属一审法院司法辖区。一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