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7318号
原告:李有国,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何文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
原告李有国与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文煜(2023)豫1002民初××号××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有国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有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有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有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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