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7民初46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 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嵩明中稷国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嵩明中稷国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嵩明中稷国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0239元,减半收取511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 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洊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