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民初3845号
原告:濉溪县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国际商贸城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濉溪县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受理。原告濉溪县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濉溪县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濉溪县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因濉溪县建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预交受理费期内即申请撤诉,故本案无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