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424民初298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陵县。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陵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临邑县。 被告: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14093723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庙社区白庙钢材市场二期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CBLBP51。 负责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系淄博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源公司”)、美达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以下简称“美达源淄博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美达源公司及美达源淄博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人工费56530.3元并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8日,被告***与被告美达源淄博分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包清工”双方施工期限、承包费、人工费支付方式等权利义务关系,并同时约定争议管辖法院。***承包的钢结构车间的除墙体、屋面板外的所有钢结构的安装(含吊车费、人工费、脚手架租赁费、生活费、工人保险费)的工程。合同签订后***组织三原告按时施工完毕,现三原告多次向***催要,因美达源淄博分公司迟迟不结清工程款导致***无法结清人工费,美达源公司应对美达源淄博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故此,2021年12月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后,被告承诺先行支付35000元余款稍后再付,但是现在过了近一年,被告未再支付剩余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认可,对人工费欠款数额认可,我是施工队长,需要和公司要钱来才能给原告。 被告美达源公司、美达源淄博分公司答辩称,我们与三原告不熟悉,也不是我们给三原告开工资,我们是把项目承包给***,支付人工费用也只给***。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8日,被告***与被告美达源淄博分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包清工”,由***承包的钢结构车间的除墙体、屋面板外的所有钢结构的安装的工程。合同签订后由***组织原告***、***、***等人施工,现欠三原告工资共计56530.3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应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因双方当事人对欠付报酬数额均无异议,三原告主张由***支付56530.3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三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当事人之间对违约责任并未约定,本院酌定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按年利率3.45%计算。***向被告美达源公司、美达源淄博分公司主张款项以及公司向***付款的行为,仅系***与公司之间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两公司并非劳务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两公司支付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565**.3元及利息(利息以56530.3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元,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