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泰市汶南镇志申大酒店、山东高速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140号 原告:新泰市汶南镇志申大酒店,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汶南镇双山村205国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F1MY403。 经营者:***。 被告:山东高速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D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LYCN7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县。 原告新泰市汶南镇志申大酒店与被告***、山东高速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新泰市汶南镇志申大酒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汶南镇志申大酒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