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民初1938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被告:四川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8UNLN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942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79853。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现安,山东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速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LYCN7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高速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