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3民初1938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被告:四川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8UNLN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942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79853。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速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MA3LYCN7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高速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