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894号
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兄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军山街军山桥头。
经营者:***,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85号。
法定代表人:但汉林,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恒天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4.1期A区A4栋10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私营经
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兄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市政建设总公司、武汉恒天翔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顺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兄弟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兄弟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兄弟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计2341元,由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兄弟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小奕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