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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纳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3748号 原告:西安纳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西安纳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西安纳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纳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 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