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保644号
申请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0403924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7号楼一层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48762869,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海科创业中心C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85421K,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98414.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马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