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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住所地**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 原审被告: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审被告: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海岸社区后海滨路**中海油大厦B290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8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上诉称,本案应由山东省**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提起诉讼的《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向保理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约定的管辖协议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