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威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威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皇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02民初1076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威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项目B、C、D区研发楼B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8183686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益阳皇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资阳西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87443763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武汉威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益阳皇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威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益阳皇爷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4844.8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保险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威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益阳皇爷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4844.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194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