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21执1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徕卡节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543798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长涂镇金海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75907362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徕卡节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21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徕卡节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徕卡节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欠款99921元、案件受理费2698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虽向我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已对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涉案多,标的大。经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申请人申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3日作出(2021)琼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其中包括被执行人***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州徕卡节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文件,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921执14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