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4797号
原告:苏州徕卡节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543798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黄浦江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543923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徕卡节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徕卡节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20元,以上合计1049元,由原告苏州徕卡节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