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民初2620号
原告:庄河市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兴明委永兴街7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XUBFK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庄河市。
被告:***水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TPPPA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河市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水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庄河市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河市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庄河市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庄河市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