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北黄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水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民初2612号 原告: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永兴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1134145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水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TPPPA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水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大连勃尔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