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478号
原告:青山湖区四维钢管租赁经营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江西博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山湖区四维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江西博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青山湖区四维钢管租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山湖区四维钢管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山湖区四维钢管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