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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区四维钢管租赁经营部、***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478号 原告:青山湖区四维钢管租赁经营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江西博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山湖区四维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江西博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青山湖区四维钢管租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山湖区四维钢管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山湖区四维钢管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