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808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4日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7号创景***B2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博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清镇天师路2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宇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品泉路1号附15号。
法定代表人:卜彬。
被告:鹰潭永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清镇天师路24-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诉被告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博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宇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鹰潭永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