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来与江西博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1256号 原告:**来,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博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上清镇天师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与被告江西博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 原、被告均不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武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442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受理江西博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来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0)鄂0113民初1255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且原、被告同意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鄂0113民初125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