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执保230号
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9730271C,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锦江镇五里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7853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7853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