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塔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某某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执保230号 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9730271C,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锦江镇五里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7853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购买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7853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