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保193号
申请人:江西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芦洲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9109357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锦江镇五里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973027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商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江西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赣0923民初15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西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案件已经调解、为了便于当事人自动履行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理由正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或查封财产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然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