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塔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保180号 申请人:江西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芦洲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910357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高县锦江镇五里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973027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商大道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7N69B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本院在审理江西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