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24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被执行人:宜春市**永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5G6FX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五里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973027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火,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系***丈夫。
被执行人:解卫国,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告***、***、宜春市**永徽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解卫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4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