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26执5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锦江镇五里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973027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5J86W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749.27元,现因本案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96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 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