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26执5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锦江镇五里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973027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5J86W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926执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 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